◆案例一:納帕溪谷別墅“壁爐門”
2009年5月17日,位于昌平的納帕溪谷別墅,精裝修原配的大理石壁爐突然脫膠坍塌,正在壁爐前玩耍的5歲小女孩被大理石擊中后腦砸倒在地,五小時后不治死亡。經現場觀察,厚達4-9厘米、重達200多斤的大理石構件竟然沒有任何金屬加固件,全憑膠水粘貼在石膏板上,事發時膠水已經粉化,導致了悲劇的發生。
點評:雖然開發商在輿論壓力下做出了相應賠償,但此事件不能不令人反思。當下很多開發商為了多賣房子,挖空心思想點子,可是如果連房子最根本的質量問題都難以達到,這些賣點沒有任何意義。開發商蓋房子還是要從質量上著手,多干些實在事,不要讓這樣的人間悲劇再度上演。
◆案例二:交房一年內開發商保修
鄧女士2009年購買了管莊的某精裝修樓盤位于12層的兩居室。2010年3月入住后,一直沒有遇到什么問題,直到當年冬天樓下的鄰居找上門,才知道原來自家的衛生間存在漏水隱患。隨后鄧女士把開發商告上法院,要求開發商賠償全部損失。后經調解,鄧女士和開發商達成協議,由開發商賠償相關損失,并責成物業負責衛生間墻面和地面防水維修。鄧女士維權勝利的關鍵就是《住宅之質量保證書》中關于屋面和地面防水保質期的規定。
點評:北京市要求開發商在房屋交付使用時,必須向業主提供《住宅質量保證書》和《住宅使用說明書》。在《住宅質量保證書》中規定了正常使用情況下,住宅各部位、部件保修內容與保質期。其中明確要求:屋面防水3年;墻面、廚房和衛生間地面、地下室、管道滲漏1年。
◆案例三:開發商是第一責任人
2003年,李先生購買了某精裝修房源,入住后沒多久,客廳正中的拼花玻璃燈罩突然掉落,濺起的玻璃碎片劃傷了正在休息的李先生,造成醫療費用和誤工損失約2000元。由于李先生購買的是精裝修住宅,該燈具由開發商提供并安裝,所以李先生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。
點評:根據2002年建設部頒布的《商品住宅裝修一次到位實施細則》第1.7.1條規定:“確立開發單位為住宅裝修質量的第一責任人,承擔住宅裝修工程質量責任,負責相應的售后服務。建筑裝飾施工單位、裝修材料和部品生產廠家負責相應施工和產品的質量責任!遍_發商、施工單位和燈具廠商均負有責任,三者為連帶責任人,開發商不能完全免責。 |